商標轉讓成功后多長時間可以再轉讓
商標轉讓后多長時間可以再次轉讓法律是沒有規定的,所以當事人可以隨時進行轉讓,但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
第四十二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,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,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。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。轉讓注冊商標的,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,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,應當一并轉讓。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,商標局不予核準,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。
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,予以公告。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。
第四十三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,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。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。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。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,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。
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,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,由商標局公告。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
所以,商標法沒有明確規定,但要進行轉讓,商標必須是R標,即已經下發商標注冊證,另外必須前一次商標轉讓已經成功,即商標局下發商標轉讓確認函,只要滿足以上條件,商標隨時都可以進行轉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