已注銷的公司怎么把商標轉讓給他人
公司已經注銷,注冊商標專用權不能轉讓。
公司注銷其民事主體的資格在法律上已經消滅,那么就不能從事任何民事活動,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轉讓也包括在內。 我國《民法通則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也對參與民事活動的資格作了規定: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,從法人成立時產生,到法人終止時消滅。
公司在注銷時,就應當對商標專用權進行妥善處置,并在清算報告中的決議中決定商標權的歸屬。公司清算組織在一定時限內未辦理相關手續的,視為放棄商標專用權。 1992年5月27日國家商標局就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企業終止后其商標專用權問題的函》規定:根據《民法通則》第四十條、第四十七條的有關規定,企業法人終止,應當成立清算組織,進行清結。注冊商標作為無形財產,應屬清算之列。因此,在清算中,清算組織可以對原企業的注冊商標進行轉讓或申請注銷。清算活動結束,該企業注冊商標專用權終止。
該函是國家商標局就北京市海淀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2年向國家商標局就《關于對企業法人滅失后其是否仍享有注冊商標專有權等問題的請示》的回復。 現行的《商標法》、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及國家商標局網站上,都未對公司注銷后就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歸屬作出規定。
所以,已注銷公司不能把商標轉讓給他人。